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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联社(上海,编辑吴斌)讯,在5G iPhone周期、拆股计划和超预期财报等因素推动下,周三(8月19日)苹果市值突破2万亿美元,在短短两年多的时间里估值翻了一番,成为第一家市值达到2万亿美元的美国上市公司,亚马逊、微软市值分别为1.65万亿美元、1.60万亿美元。苹果年内股价大涨,来源:Wind在纳指近期不断创下新高的背景下,年初至今苹果股价大涨约60%,在过去的一年中上涨逾120%。 截至发稿,苹果涨1.06%,报467.16美元。值得注意的是,苹果市值从1万亿美元涨至2万亿美元仅用时约2年,苹果也是首家市值突破1万亿美元(2018年8月2日)的美国上市公司。此前华尔街普遍预计,苹果将率先突破2万亿美元大关。但从全球视角来看,虽然今年7月31日,苹果市值超越了石油巨头沙特阿美,成为全球市值最高的上市公司,但沙特阿美在2019年年底领先苹果成为全球首个市值超过2万亿美元的上市公司。5G iPhone是苹果股价大涨不可忽视的因素。此前投行Wedbush将苹果目标价提高至华尔街最高,从475美元上调至515美元,并预计在牛市情形下股价可达到600美元(对应市值为2.5万亿美元)。Wedbush分析师Daniel Ives对即将发售的iPhone 12持乐观态度,称苹果公司在未来12-18个月中将有“十年一遇”的机会,在全球9.5亿部iPhone中,大约有3.5亿部在升级窗口中。但也有...
发布时间: 2020 - 08 - 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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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月1日,财联社消息称,京东数字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赴科创板上市,四家券商与该公司签署了辅导协议。京东数科方面对此表示“不予置评”。在京东数科传出上市消息之前,有“小京东”之称的达达集团才于美股上市不久,而这距离京东集团回归港股二次上市仅过去了不到两周时间。且就在4天前,剥离京东集团3年的京东数科才刚回归京东集团旗下。6月26日,京东发布公告称,与京东数科达成意向收购协议,将收购京东数科36.8%的股权,并追加投资17.8亿元。根据公告,2017年3月,京东完成了对京东数科(原京东金融)的重组,并出售持了其持有的全部京东数科股份,取得40%的利润分成权,可转换为京东数科40%的股权。2018年,京东数科完成B轮融资,估值超过1300亿元人民币。京东在京东数科的最大权益被摊薄至35.9%。此次京东一方面是将利润分成权转换成股权,另一方面以增资的方式收购额外0.9%的京东数科股权,交易完成后,京东将合共持有京东数科36.8%的股权。值得注意的是,按照17.8亿元收购0.9%股权计算,京东数科目前估值约为1978亿元。相较于京东数科剥离出京东时500亿元的估值,接近翻了4倍。另外,公告表示,由于京东数科的双重投票之,京东将拥有大约18.7%的投票权,刘强东和其控制的宿迁领航方圆合共持有的投票权将佔京东数科54.7%的投票权。近期,京东数科不仅在资本层面发生变动,公司还发生了一系列工商变...
发布时间: 2020 - 07 - 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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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文章主要来源:混知财经策划/编辑/撰写 华太资本 品牌部 监制:符勇融资学习市值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,其中投资并购又是市值管理中的重要一环。企业家在融资的过程中遇到的风险点较多。如何避免风险点,降低犯错的几率,提高融资的概率需要系统学习相关的知识。在华太资本的市值生态体系下,融资首先要从顶层设计开始,通过利用企业终局的思维来设计和解决公司当下遇到的问题,布局未来,设计当下,制定行动计划从而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,让企业更具有核心竞争力。符勇,市值生态链投资人,清华北大的特聘教授,专注市值管理领域20年,辅导多家企业上市。他将通过“公司终局,股权布局,融资全局,融资操作”的框架让您重构对融资的理解。长按关注华太资本市值顾问随时为您的每个咨询服务微信号 :huataiziben联系方式:13302849879
发布时间: 2020 - 07 - 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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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言  目前,股权代持已成为大家熟知的一种直接持有股权的变通方式,因其具有隐密性和灵活性,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投资人更便捷地做出适当的出资安排。但这种变通安排却面临着合法性等根本问题,而且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,还将面临其他一些更加严峻的问题。另一方面,这种原发于公司制的代持方式,正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合伙企业中,尤其表现为合伙制基金的合伙份额代持。以下推文对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加以简要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,以期对合伙份额代持问题起到一定的提示作用。一、现行法律关于股权代持的主要规定1、司法解释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(三)》(以下简称《公司法司法解释(三)》)中涉及股权代持的有关条款如下:第二十五条 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,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,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,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,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,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。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,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、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,请求公司变更股东、签发出资证明书、记载于股东名册、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...
发布时间: 2020 - 06 - 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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